Thursday, January 20, 2011

黃毓民補選捐款遭竄改 18萬變 78萬無簽名 被質疑違選舉例

2011年01月21日

【本 報訊】因誤報五區補選開支而獲高等法院接納選舉呈請,批准更改資料的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本周一提交了修改後的申報書,但當中除了按法庭指示更改選舉 開支外,還將原來逾 18萬元捐款增至 78萬元,不但未有註明為何突然多出 60萬元,更沒有在修訂旁簽署作實。投訴人質疑黃毓民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聲稱會將資料轉交廉政公署跟進。
記者:莫劍弘 許偉賢 林俊謙

本 報收到投訴後到選舉事務處翻查資料, 發現黃毓民本周一提交了新一份有關去年立法會五區補選的選舉開支申報書,更新去年 7月 19日申報書的資料。他在頁首支出一覽表中將原有逾 57萬元選舉廣告費改為近 53萬元,又將原為 19.65萬元的租金及辦公室開支等費用修訂至 19.58萬元,即總開支由原來近 108萬元減至逾 103萬元,並在三項改動旁簽名作實。

選舉事務處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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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本周一提交的最新選舉開支申報書中,莫名其妙地較去年 7月提交的申報書中多了 60萬元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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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法院去年判定黃毓民有合理因由誤報選舉開支,因此批准其選舉呈請,即批准他修改資料;黃毓民提出呈請時未有提及要更改獲得捐贈的數額,但新一份申報表 中,離奇地在捐贈一覽表中將原有約 18萬元「 1,000元以上捐款」增至 78萬元,旁邊未有簽名以示更改,亦未有提供捐款收據。更奇怪的是,黃毓民及其律師均未有在申報書最後一頁簽署證實填報資料真確無訛,選舉事務處卻照單全 收。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37條規定,立法會候選人若有任何申報開支更改,均須向法庭申請選舉呈請,不能自行修改。若候選人明知或理應知情下提交錯誤或誤導資料,即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 20萬及監禁 3年。
對於申報書上 1,000元以上捐贈數額突增 60萬元,黃毓民昨晚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我真係唔知喎,要問番幫我報嗰個助理。」選舉捐贈的修改部份欠缺其個人和律師簽名作實,他說:「冇理由喎,一定有人簽名喎。」
負責為他填寫申報書的前助理梁小姐其後回覆,從未向法庭和選舉事務處要求更改 1,000元以上捐贈數額,相信可能跟選舉事務處溝通時出問題,會再向該處了解跟進。
社 民連主席陶君行接受查詢時稱,社民連只負責為五區補選候選人籌款、協助並安排選舉工程,候選人的選舉開支申報由候選人負責。負責行政的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 則指,該黨未有向黃毓民提供達 60萬元現金捐款,但有津貼他現金 25萬元參選,以及提供近 60萬元的物質及服務代支,但有關物質及服務代支並非捐款,因此黃毓民需要歸還。

需按照法庭指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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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及見證其宣誓的律師均未有在最新申報書中簽署,選舉事務處卻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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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舉事務處發言人未直接回應黃毓民是否已獲批准更改捐贈數額,只稱原訟法庭去年 11月批准黃毓民更正申報書中任何文件的錯誤詳情,黃毓民需按照法庭指示更改,並強調根據法例,候選人須確保申報書每項 1,000元以上捐贈或相等價值服務的選舉捐贈,都要載有關於捐贈者詳情及收據副本。不過該處未有解釋為何會收取一份欠缺簽署聲明的選舉申報書,只稱尚在 核實黃毓民剛於本周初提交的申請。


http://anti-lsd.blogspot.com/2010/11/blog-post_14.html

【明報專訊】社民連人士同法庭好似特別有緣,長毛梁國雄同陶君行有官司 在身,黃毓民都走唔甩,佢半年前參加立法會補選,話因為「太過小心」而報大開支,搞到噚日要去高院澄清。官大人最後信毓民係因為謹慎過頭先會出錯,批准佢 改正。

毓民報大數鮋開支,包括兩個原子印同44集網上電台廣告,大約4萬幾蚊。佢律師話,投完票先買原子印,廣告則係舊年7月至今年3月播 出,根本同補選無關。

涉數4萬 律師﹕佢搞錯法例

律師解釋,毓民搞錯鰦法例,以為有少少關係鮋開支都要申報。法官朱芬齡都話 相信毓民報大數純粹判斷錯誤,無意圖呃錢,數額亦唔大,批准佢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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