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四(1月7日),詹培忠和黃毓民兩位立法會議員在會議堂上互相指罵數分鐘,你一句「監躉」,我一句「黑底」,互爆「X街」、「吹脹」粗言,全部過程的醜陋姿態,仍可在網上觀看。然後,未待會議完畢,兩人握手言和,並公開道歉,事後輿論一致批評兩人,並認為這事件會影響市民對立法會的印象。
立法會議員每月由公帑支取近7萬元,另享醫療津貼及15%的任滿酬金。這個薪酬水平,相等於全港2%最高收入人士的入息。另外,為了協助議員履行職務,每名議員可以申請償還的工作開支達13萬元一個月。因此,市民完全可以要求議員「做好呢份工」。假如議員行為令市民反感,立法會應該設有機制,懲處他們。
議員與公務員同樣是公職人員。假如一名公務員的行為「令公務員隊伍蒙羞」,例如在公眾場合行為不檢,影響市民對公務員的印象,政府可以啟動紀律程序,懲處違規的公務員。懲處方式包括警告、譴責、罰款、撤職等。
現時立法會沒有懲處行為不檢的議員的機制。今次兩位議員做出被學生斥為「無家教」的行為,是否一句道歉便了事?立法會議員對公務員操守看得非常重要,不容差錯。這是絕對正確。但議員可否把同一標準放在自己身上,並仿效公務員事務規例,處分令立法會蒙羞的同僚?
假如立法會議員繼續對政府嚴,對自己寬,整個立法會予市民的印象會繼續比政府的差。不信的話,可留意下次的民調。
(作者為前工商及科技局長,此專欄逢周一至五刊登。)
議員互罵醜態百出 立會勿姑息應懲處
事件在前日的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發生。導火線是工聯會議員潘佩璆表示,如果容許公共專業聯盟到立法會表達意見,不如也邀請其他支持高鐵的 團體到來。此時黃毓民即說,「幫手拉布呀!潘議員。」詹培忠隨即說﹕「點可隨便講?」詹培忠更走到黃毓民座位前拍打䒷面,指覑社民連3名議員說﹕「你們3 個惡晒呀!」接覑黃毓民與詹培忠互相人身攻擊,詹培忠說黃毓民是「黑底」,黃毓民否認並要求對方收回說話,又喝罵詹培忠是「監躉」、「乞兒」,詹培忠則指 黃毓民欠債。
未幾,二人踏出立法會在傳媒前握手言和,並向公眾公開道歉,黃毓民說剛才的行為「很難看」、「我都覺得好後悔」。詹培忠則說事件「教壞細路仔」。事件前後擾攘了4分鐘。
粗言穢語人身攻擊
有辱立法會尊嚴
事件的是非對錯十分明顯,兩人無緣無故在議事廳對罵,互相人身攻擊,無視議事程序,有辱立法會尊嚴。此事之醜陋程度實在前所未見,詹培忠說事件「教 壞細路仔」,此言差矣,事件的對錯分明,連「細路仔」都懂得分辨,「細路仔」也不會視你們為榜樣。事件發生後傳媒在街上訪問學生,他們也批評議員「無家 教」。兩位議員,沒有人視你們當日的言行為榜樣,你們的行為,比小朋友互罵更不堪。
制訂法律是社會文明的象徵,代表社會不再以暴力決定一切,而是事事講求法規程序,尊重個人權益,因而社會期望立法議事廳也是莊嚴的場所,要求立法者要有理有節,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如今兩人的言行是嚴重破壞及侮辱議事廳的莊嚴地位,既不尊重社會,更不尊重自己的身分。
議員在議事廳有出位言行已不是第一次,但過去部分行為都是衝覑一個特定的議題而來,例如反對政府無力改善貧富懸殊、爭取生果金等等,議員以出位言行 爭取曝光或破壞議會常規,還可勉強稱得上為理念為公義而抗爭,也會獲得部分公眾認同。但這次事件純屬兩人意氣之爭,與公眾利益毫無關係,更與議會抗爭沾不 上邊。
外地有不少議會也曾出現議員以肢體衝突等行為阻礙議會程序,但這次的互罵與這些抗爭完全不同層次,不能相提並論。有人說這次互罵是把議會台灣化,這實在是過分抬舉了兩人,也貶低了過去在台灣議會抗爭以爭取社會公義的人。
兩人也許自知過了火位,事後立即向公眾道歉,但立法會絕不能大事化小,事件不能不了了之。
現時可處理立法會議員行為不檢的規例,最嚴重的是《基本法》第79條有關令「議員喪失資格」的規定,甘乃威事 件就是按此規定而進行相關程序,此外,會議的主席也可因應議員的言行驅逐其離開會議廳,除此以外,就沒有其他相關的懲處機制。過去有議員在立法會以粗言穢 語辱罵官員、拋擲物件等等,有人建議立法會應收緊議事規則,但也有議員反對,認為把議員趕離會議廳已是適當的懲處,在一個並非全面民選的議會,動輒收緊議 事規則,有違民主與言論自由原則。
全體議員應嚴詞譴責
絕難容忍不能姑息
這次事件與言論自由無關,也與爭取民主與社會民生權益無關,純粹是兩名議員意氣之爭,立法會在這情下研究作出相應的懲處,社會不會反對。立法會各 黨派議員應共同研究,即使最終決定不修改議事規則,也可由全體議員聯署聲明嚴詞譴責,以示忍無可忍,絕不姑息,並警惕其他議員絕不可有樣學樣。
當然,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再嚴也只是一紙文件,管得了君子但管不了小人,若議員不自覺自尊自重,覑意挑戰議事規則,處處打擦邊球,社會也無可奈何,但議員的一言一行,已透過傳媒傳遍大街小巷,事件中的議員是否值得他人的尊重,公眾自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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